專欄名稱:校園法律面面觀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最新修正及其相關程序之介紹
蔡佩均 律師
近期新聞報導頻傳校園霸凌事件,筆者希冀透過本文介紹2024年最新修正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防制準則),引領讀者初步認識校園霸凌的定義及其現行最新處理機制。
一、 認識校園霸凌
依據防制準則第四條第五款規定,「校園霸凌」係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發生之霸凌行為。
其中「教師」,依據防制準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除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外,尚包含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換言之,能夠執行教學或輔助教學者,皆可能被認定為防制準則下的教師。
至於「職員、工友」,依據防制準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除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人員外,尚包含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學生事務創新人員,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因此,校園霸凌的加害對象不限於正式教職員,也可能涉及志工或其他協助人員。
所謂「霸凌行為」,依據防制準則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係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依據教育部網站防治校園霸凌專區,教育部目前將霸凌分為以下五類:
表1校園霸凌類型?
霸凌類型 舉例
肢體霸凌 如推擠、打人等身體上的攻擊行為。
言語霸凌 如嘲笑、辱罵、取綽號等語言上的攻擊。
關係霸凌 如排擠、孤立他人,破壞他人關係。
網路霸凌 透過網路或電子通訊工具散布不實或攻擊性言論。
反擊霸凌 受害者因長期被霸凌而對他人進行的報復性霸凌行為。
二、 校園霸凌區分「生對生霸凌」及「師對生霸凌」之不同處理
為妥善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不同於過往,防制準則2024年最新修正將校園霸凌事件區分為「生對生霸凌」及「師對生霸凌」,並依其特性按照不同法規處理:
(一) 生對生霸凌事件
依據防制準則第四條第六款規定,生對生霸凌事件係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之間,於校園內、外發生之霸凌行為。
依據防制準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生對生霸凌事件應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進行審查、調和、調查及處理。
(二) 師對生霸凌事件
依據防制準則第四條第七款規定,師對生霸凌事件係指教師、職員或工友對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於校園內、外發生之霸凌行為。
依據防制準則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師對生霸凌事件因應教師的狀況,區分成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1. 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應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五章規定進行調查及處理。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對學生之霸凌事件,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之規定進行調查及處理。
3. 編制內專任教師以外師對生之霸凌事件,學校應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之規定進行調查,並依相關規定分別處理。
惟師對生霸凌事件的行為人若為校長時,依據防制準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則區分成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1. 行為人若為專科以上學校現任或曾任校長時,主管機關應準用防制準則第五章規定進行調查。
2. 行為人若為現任或曾任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校長時,主管機關應依或準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之規定進行調查。
3. 行為人若為高級中等學校現任或曾任校長時,主管機關應準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之規定進行調查。
因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對學生之霸凌事件,將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之規定進行調查及處理。
三、 針對「生對生霸凌」創設調和程序
為促進雙方當事人對話與相互理解,化解衝突,修復關係及減少創傷,不同於過往,本次防制準則2024年最新修正針對「生對生霸凌」創設調和程序。
依據防制準則第29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採行調和或調查程序。無論如何,調和程序應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始得為之;過程中,任何人皆不得錄音或錄影。調和程序由會前會與調和會議所組成:
(一) 會前會
調和會議前,處理小組委員應分別與雙方當事人進行個別會談(即會前會),以藉此瞭解當事人感受、需要,及期望共同彌補傷害與修復關係之方式。
(二) 調和會議
倘若會前會舉行完畢後,雙方當事人均簽署調和意願書並同意調和時,處理小組委員應舉行調和會議。調和會議過程中,雙方以說明感受、需求及期望為主,並應尊重對方發言,不得有任何人身攻擊之言詞。必要時,處理小組得採單邊方式與雙方當事人分別進行溝通。
若有任何以下情況發生時,處理小組應停止調和,進行調查(防制準則第32條):
1. 任一方當事人無調和意願。
2. 任一方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有運用不對等之權力或地位影響調和進行之具體事實。
3. 處理小組召開第一次調和會議之日起一個月,調和仍未成立。
4. 處理小組認顯無調和必要、調和顯無成立之可能或不能調和。
調和程序的創設,無疑為校園霸凌事件的處理提供了一種更具人本關懷的機制。相較於懲戒措施,調和程序強調透過對話與理解來修補受害者與加害者之間的關係。此一機制的核心在於,讓雙方在尊重與安全的前提下,表達自身的感受與想法,進而促進彼此的理解,減少因誤解、對立或報復心理而導致的長期衝突。此外,透過專業人員的引導,受害者能夠獲得心理支持,加害者則有機會認識自己的行為對他人造成的影響,從而進一步改變行為模式。這種以關係修復為導向的模式,不僅有助於減少霸凌事件的再發生,亦能提升學生的社會情感能力,使其學會如何在衝突中溝通與和解,為建立更友善的校園環境奠定基礎。
四、 鼓勵與保障學生見義勇為的行為
為鼓勵及保障學生見義勇為的行為,本次防制準則2024年最新修正增訂學生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受到侵害,可以採取必要措施而不受處罰。
依據防制準則第22條規定,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其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其他學生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不予處罰:
1. 攻擊學生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2. 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
3. 無正當理由攜帶或不當使用學校依法規定違禁物品,有侵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虞。
4. 其他現在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
學生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學生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本次防制準則的最新修正,透過增訂學生得採取必要措施以避免自己或他人遭受侵害的條款,不僅強化了對受害者的保護,也鼓勵學生見義勇為,展現正義與責任感。此規範的核心精神在於,當學生面對他人受到不法侵害時,能夠適時伸出援手,而毋須擔心因干預行為而遭受懲處。這與企業內部的吹哨者保護機制類似,皆是為了促進一個更安全、公正的環境,使潛在的受害者能夠獲得即時協助。這不僅能提高學生對公平正義的認同感,也培養其公民意識,使其在未來面對社會不公時,能夠勇於發聲、採取行動,進一步推動校園內部正向互助文化的建立。
五、 結語
2024年最新修正的防制準則在既有規範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校園霸凌的處理機制,區分「生對生霸凌」與「師對生霸凌」的不同處理方式,並引入調和程序,以促進當事人之間的對話與關係修復。此外,新規範也強化對見義勇為學生的保護,讓學生在面對不法侵害時,能夠勇於伸張正義,而無需擔憂後果。
此修正不僅提升了校園霸凌事件的處理效能,也更加注重學生的人權保障與心理支持,期望能為學校營造更安全、友善的學習環境。然而,制度的完善仍需仰賴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的共同參與與落實,唯有透過持續的關注與實踐,才能真正有效防制校園霸凌,讓每位學生都能在尊重與包容的環境中成長與學習。